女性生活防暴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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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行為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交換
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行為。
性騷擾特別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利用權勢猥褻罪
最大不同在於趁人不及抗拒。
貳、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
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參、性騷擾包括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以侮辱貶抑或
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例如:
1.誰教你穿得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暴就算你好運了。
2.男生聚集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得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
 以不友善的注視。
3.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邀約、打電話等行為。
肆、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
  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
  之交換條件。
(二)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伍、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一)交換式的性騷擾
 1.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2.性脅迫: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二)敵意工作環境
 1.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
  (如:「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
 2.性挑逗: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如:「吃豆腐」言行,探詢性隱私等)。
陸、性騷擾防治法-行為人的責任
‧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9條)。
‧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
      以下罰鍰(第20條)。
壹、認識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
 性活動。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者亦屬性侵害。
◆這些性活動包括: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之行為。
貳、性侵害的影響
危機症狀 長期影響
1.器官傷害
2.生理反應
3.不當性反應
4.創傷心理反應
5.人際關係障礙
1.情緒障礙
2.負面自我概念
3.扭曲性行為
4.受創人格
5.人際關係困境
6.親代傳遞
參、性侵害的迷思
1.對於性侵害的迷思 
( 1 )迷思: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真實 :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
    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性身體、窺視都算是性侵害。
( 2 )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真實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
    侵害。
( 3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 
 真實 :有的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 4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真實 :實際上許多案例都是發生在家庭之內。 
( 5 )對於「兩相情悅」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呢? 
 真實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
    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
2.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 1 )迷思 :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 
 真實:從 6個月大的嬰兒到80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被害人。 
( 2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真實 :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可能遭到性侵害。 
( 3 )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真實 :性侵害的發生常伴隨其他暴力行為:例如,誘騙、肢體暴力、威脅、生命威脅、
    職權威脅,不是被害人抵抗就可制止,有時候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 4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
  遇到這種事的。
 真實 :多被害人是 12歲以下,性發育不成熟的女童。此外,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
    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 5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 (如報復或獲取利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
 真實 :性侵害對被害人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被害人蓄意捏造遭到性侵害,所受到到身
    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的控告。
3.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 1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真實 :許多性侵害事件都是熟識者,甚至利用兒童對「叔叔」、「阿姨」、「伯伯」的
    信任來接近兒童,進行性侵害。
( 2 )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者。
 真實 :加害人來自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族、收入、行
    業等。
( 3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真實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容易使人失去戒心。
( 4 )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人。
 真實 :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遏抑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
( 5 )加害人都是男性。
 真實 :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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