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人體重要關節運動限制區分標準表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難以判定

體位者

備考

甲等

乙等



頸椎關節

前傾三十五度後仰四十五度以上者,側彎三十度側旋四十度以上者。

前傾二十度後仰三十度以上者,側彎二十度側旋三十度以上者。

未達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上列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情況可以醫療矯治者。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圖。

二、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其中一項者即可判等。

三、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者,則不列為判等之條件。有兩個以上之關節運動障礙者,如其障礙無法由其他關節代償時則降一級判等。

腰椎關節

 

前傾六十度後仰十五度側彎三十度以上者。

前傾五十度後仰十度側彎二十度以上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肩關節

一、上舉一百六十度以上者。

二、外展超過一百二十度。

三、水平彎曲幅度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一、上舉一百四十度以上,未達一百六十度者。

二、外展九十度以上,一百二十度以下者。

三、水平彎曲幅度九十度以上,一百二十度以下者。

未達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肘關節

一、彎曲攣縮未滿五度,屈曲一百二十度以上,內旋外轉合計一○○度以上者。

二、肘關節內翻或外翻未超過八度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未達二十度者。

一、彎曲攣縮五度以上,未滿三十度,屈曲一百度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度,內旋外轉合計超過七十五度,未滿一○○度者。

二、肘關節內翻或外翻未超過八度以上,內翻未滿三十度,外翻未滿三十五度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二十度以上,未達三十度者。

一、屈曲不及常備役乙等體位標準,而內旋外轉合計七十五度以下者。

二、肘關節內翻三十度以上,外翻三十五度以上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三十度以上者。

四、右肘關節外旋五十度以下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腕關節

掌屈四十度背曲三十度以上者。

掌屈三十度背曲二十度以上者。

未及常備役乙等體位標準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髖關節

一、屈曲一百二十度以上,彎曲攣縮五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超過九十五度者。

一、屈曲九十五度以上,或彎曲攣縮十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八十五度以上,九十五度以下者。

一、屈曲未滿九十五度或彎曲攣縮超過十度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四十五度以上,未滿八十五度者。

一、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未滿四十五度。

 

 

膝關節

一、屈曲一百四十度以上,彎曲攣縮五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五度以下者。

一、屈曲一百二十五度以上,彎曲攣縮二十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超過五度,未達十五度者。

一、屈曲未滿一百二十五度,彎曲攣縮超過二十度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者。

一、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超過二十五度者。

 

 

踝關節

蹠曲二十五度及背曲十五度以上者。

蹠曲十五度及背曲五度以上者。

蹠曲未滿十五度,或背曲未滿五度者。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度。

指關節

無運動障礙者。

一、二手拇指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二、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完全強直者。

三、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有二個以下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四、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有一個掌指關節及一個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一、第一腕掌關節完全強直者。

二、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完全強曲者。

三、不合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不及免役體位標準者。

四、右手食指近端指間關節僵硬者。

二手之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完全強直或強屈指關節之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

下肢一側短少

未滿一公分者。

一公分以上,二公分以下者。

超過二公分,未滿四公分者。

四公分以上者。

 

 

上肢一側短少

未滿一公分者。

一公分以上,三公分以下者。

超過三公分,未滿六公分者。

六公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