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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 |
替代役體位 |
免役體位 |
難以判定 體位者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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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 |
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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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關節 |
前傾三十五度後仰四十五度以上者,側彎三十度側旋四十度以上者。 |
前傾二十度後仰三十度以上者,側彎二十度側旋三十度以上者。 |
未達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上列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情況可以醫療矯治者。 |
一、度數測量方法參看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圖。 二、上述關節運動限制合於其中一項者即可判等。 三、同一肢體之關節運動障礙可由其他關節代償者,則不列為判等之條件。有兩個以上之關節運動障礙者,如其障礙無法由其他關節代償時則降一級判等。 |
腰椎關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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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傾六十度後仰十五度側彎三十度以上者。 |
前傾五十度後仰十度側彎二十度以上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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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關節 |
一、上舉一百六十度以上者。 二、外展超過一百二十度。 三、水平彎曲幅度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
一、上舉一百四十度以上,未達一百六十度者。 二、外展九十度以上,一百二十度以下者。 三、水平彎曲幅度九十度以上,一百二十度以下者。 |
未達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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肘關節 |
一、彎曲攣縮未滿五度,屈曲一百二十度以上,內旋外轉合計一○○度以上者。 二、肘關節內翻或外翻未超過八度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未達二十度者。 |
一、彎曲攣縮五度以上,未滿三十度,屈曲一百度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度,內旋外轉合計超過七十五度,未滿一○○度者。 二、肘關節內翻或外翻未超過八度以上,內翻未滿三十度,外翻未滿三十五度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二十度以上,未達三十度者。 |
一、屈曲不及常備役乙等體位標準,而內旋外轉合計七十五度以下者。 二、肘關節內翻三十度以上,外翻三十五度以上者。 三、肘關節過度伸張三十度以上者。 四、右肘關節外旋五十度以下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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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關節 |
掌屈四十度背曲三十度以上者。 |
掌屈三十度背曲二十度以上者。 |
未及常備役乙等體位標準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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髖關節 |
一、屈曲一百二十度以上,彎曲攣縮五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超過九十五度者。 |
一、屈曲九十五度以上,或彎曲攣縮十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八十五度以上,九十五度以下者。 |
一、屈曲未滿九十五度或彎曲攣縮超過十度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四十五度以上,未滿八十五度者。 |
一、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二、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兩大腿於正中位置髖關節彎曲範圍未滿四十五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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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關節 |
一、屈曲一百四十度以上,彎曲攣縮五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五度以下者。 |
一、屈曲一百二十五度以上,彎曲攣縮二十度以下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超過五度,未達十五度者。 |
一、屈曲未滿一百二十五度,彎曲攣縮超過二十度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者。 |
一、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二、膝關節過度伸張超過二十五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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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關節 |
蹠曲二十五度及背曲十五度以上者。 |
蹠曲十五度及背曲五度以上者。 |
蹠曲未滿十五度,或背曲未滿五度者。 |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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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度。 |
指關節 |
無運動障礙者。 |
一、二手拇指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二、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完全強直者。 三、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有二個以下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四、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有一個掌指關節及一個指間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
一、第一腕掌關節完全強直者。 二、一手拇指掌指關節完全強曲者。 三、不合常備役體位乙等標準,不及免役體位標準者。 四、右手食指近端指間關節僵硬者。 |
二手之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強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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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強直或強屈指關節之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 |
下肢一側短少 |
未滿一公分者。 |
一公分以上,二公分以下者。 |
超過二公分,未滿四公分者。 |
四公分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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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一側短少 |
未滿一公分者。 |
一公分以上,三公分以下者。 |
超過三公分,未滿六公分者。 |
六公分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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