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肺功能檢查作業
一、申請單開立及身份確認
1.醫師依病情開立申請單,勾選檢查之項目。
2.經醫政人員(醫勤組、兵役檢查室)核對受檢者身份(貼照片及用印)。
二、肺功能檢查
1.受檢者持申請單至肺功能室報到,由執行檢查之技術人員再次核對身份。
2.技術員測量受檢者之身高、體重及詢問年齡和抽煙史,以取得基本資料預測值。
3.受檢者填寫檢查同意書(支氣管激發試驗及運動肺功能檢查)。
4.受檢者接受技術員指導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5.技術員於結束檢查時註明受檢者接受檢查時之用力配合度。
三、判讀
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可接受性之檢測】(Acceptability)
没1.沒有人為因素如
A第一秒吐氣內無咳嗽或喉頭關閉現象。
B早期停止吐氣。
C多次用力不一致。
D漏氣。
E阻塞口含器。
2.有一良好的開始吐氣點。
3.有一良好的吐氣過程。
【可重覆性之檢測】(Reproducibility)
至少三次可接受的檢查做為評估。
A二個最大值之FCV相差在0.2L以內。
B三個最大值之FEV1相差在0.2L以內。
四、檢查結果
如果符合第三項之所述,檢查即完成。若不符合第三項所述,需持續檢查直到符合條件才完成檢查。測試至多八次或受檢者無法完成檢查即可結束測試,儲存至少三次最佳之結果做為判讀。
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阻塞型通氣功能障礙:FEV1/FCV<75%
□輕度:60%<FEV1<80%
of prediction
□中度:40%<FEV1<60%
of prediction
□重度:
FEV1<40% of prediction
◎限制型通氣功能障礙:
□輕度:65%<TLC<80%
of prediction
□中度:50%<TLC<60%
of prediction
□重度: TLC<50% of prediction